一、责任单位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用地规划股
二、责任人
责任人为局分管负责人、股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建设用地预审办法》
四、核准范围
在本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辖区内的建设用地预审。
五、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具有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4、其他相关资料齐备。
六、申报材料
1、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在办文窗口领取并填写,一式五份);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情况,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单独选址项目应提交初步设计报告;
5、标有申报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单独选址还需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批复。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5日)
(一)受理
局政务服务大厅按照审批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时限:即时。
(二)审查
用地规划股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提交申办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1、对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初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决定或会审;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
2、对于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的,向局领导提交《武冈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呈报表》,申请延期提出审查意见。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局分管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许可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告
1、对决定准予许可的,局政务服务大厅及时发放《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局政务服务大厅及时发放《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3、局政务服务大厅在武冈市人民政府门户信息网上公示审定结果;
4、用地规划股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并移交信息中心。
时限:3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1、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6、市纪委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按照《武冈市国土资源工作行政问责办法》问责。
1、副科级及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及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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