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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许可制度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2-27

临时用地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用地规划股、耕保股

二、责任人

责任人为局分管负责人、股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湖南省临时用地办法》

四、审批权限

在本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辖区内的临时用地审批。

五、办理条件

1、符合《湖南省临时用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

3、不修建永久建筑物;

4、是否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六、申报材料

(一)文字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套)

1、建设单位申请临时用地的报告;

2、临时用地呈报表;

3、土地所有者书面意见或临时用地合同;

4、临时用地补偿方案;

5、土地复垦计划书;

6、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

(二)图件资料(原件、复印件各1套)

1、临时用地地形图;

2、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

3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法定时限:15日,承诺时限:10日)

(一)受理

局政务服务大厅按照审批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时限:即时。

(二)审查

用地规划股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提交申办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1、对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初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决定或会审;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

2、对于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的,向局领导提交《武冈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呈报表》,申请延期提出审查意见。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局分管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许可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告

1、对决定准予许可的,局政务服务大厅及时发放《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局政务服务大厅及时发放《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3、局政务服务大厅在武冈市人民政府门户信息网上公示审定结果;

4、用地规划股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并移交信息中心。

时限:3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1、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6、市纪委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按《武冈市国土资源工作行政问责办法》问责。

     1、副科级及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及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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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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