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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2-20
索 引 号:430S00015/2017-43100 发布机构: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日期:2017-11-22
名称:关于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湘国土资规〔2017〕4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守耕地红线、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精神,经厅务会研究,现就我省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范围。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主要包括经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确定的农村空闲宅基地、乡镇集体企业闲置地、其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工矿企事业单位破产、关闭、搬迁后的废弃地,包含废弃的学校、铁路、公路等;停办、关闭矿山的尾砂库、露天采矿场、采矿工业广场、塌陷区等。对未经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确定,但可提供合法审批依据的农村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做好变更调查登记,确保复垦区项目安排有法有据可依。

二、严格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管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将符合复垦条件的建设用地按照耕地开发项目模式立项,对面积较大、地块较多、耕地复垦条件好的,可考虑打捆实施优先复垦为耕地(房前屋后非耕地部分可统筹纳入复垦范围一并作为新增耕地计算);对地理位置偏远、零星分散、生态功能较差、后期管护不便的,可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的原则科学安排。项目实施应按照《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强化项目实施监管,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关。坚持“先垦后建,垦建分离”,复垦区新增耕地指标经省厅确认后,才能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结余的补充耕地指标可通过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面向全省各市州、县市区,以非定向方式,用于跨县市区耕地易地占补平衡。

三、切实维护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群众合法权益。复垦区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坚持与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及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结合,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合理布局。要以群众自愿退出为前提,坚持“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合法权益保障和复垦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确保复垦区群众“退得出、稳得住、有发展、可致富”。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对建设用地复垦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给予合理奖励和补偿。补充耕地指标转让费用应优先保障复垦区群众安置发展和相关建设。

四、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组织领导。根据中发〔2017〕4号文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各地应坚持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各项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组织体系设置、复垦目标确定、方案编制及实施、资金保障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尚未成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专门领导机构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实施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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